吳某某等訴肖某某確仙女山街道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更新時間:2022-07-30 瀏覽次數: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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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7)最高法民申1525號
【裁判摘要】從上述協議的內容尚家镇及履行情況看,其一,雙方轉讓的標北渡镇的為肖××所占有的“寧國市胡樂橋下砂場”100%股權及砂場全部設備,並未涉全丝棍及采砂權主體的轉讓,采砂權主體仍為“寧國市胡樂橋下砂場”。之後,2010年12月1日,寧國市水務局頒發后白镇的《安徽省河道采砂許可證》(寧水贵阳学院砂證字[2011]第7號)載明采砂主體為“寧國市胡樂橋下砂場”。2011年5月30日,寧國市國土資源局為肖盛旺頒守心發的《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采礦權人為“寧國市胡樂王豪大橋砂場”,經濟性質為私營曹慧就企業,有效期限三年,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吳××等人對此並未提出異議。其二,......由此可見,雙方所謂“股權轉讓”實際是砂場投資逍遥津街道經營份額的轉讓,該協議的簽訂和履行並不導致大橋砂場的采礦權主體發生變更或變相變更,亦不定性喜乐地產生變相轉讓采礦權的後果。故二審法布吉街道院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各股東股份杨金宝比例及出資狀況協議書》實為雙方合作投資或投資權益轉讓協議,有马桥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述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永荣镇性規定,應為有效。吳××、康×主張案涉協議實為采礦權一大劫的轉讓,應為無效,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雖然肖××於2011年10月18日辦理了與大橋砂場實際組織形式不符的個體工商岛石镇戶登記,但該行為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各股東股份比例及出資狀況協議書》的效力以及雙坏帐方當事人合夥投資經營大橋砂場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此,二審據此認定大橋砂場名為肖××個解除陷阱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實為肖××、吳××、康×、周×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書》《各股東股份比例及出資狀況協議書》共同出資經營的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並無不當。
【裁判摘要】從上述協議的內容尚家镇及履行情況看,其一,雙方轉讓的標北渡镇的為肖××所占有的“寧國市胡樂橋下砂場”100%股權及砂場全部設備,並未涉全丝棍及采砂權主體的轉讓,采砂權主體仍為“寧國市胡樂橋下砂場”。之後,2010年12月1日,寧國市水務局頒發后白镇的《安徽省河道采砂許可證》(寧水贵阳学院砂證字[2011]第7號)載明采砂主體為“寧國市胡樂橋下砂場”。2011年5月30日,寧國市國土資源局為肖盛旺頒守心發的《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采礦權人為“寧國市胡樂王豪大橋砂場”,經濟性質為私營曹慧就企業,有效期限三年,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吳××等人對此並未提出異議。其二,......由此可見,雙方所謂“股權轉讓”實際是砂場投資逍遥津街道經營份額的轉讓,該協議的簽訂和履行並不導致大橋砂場的采礦權主體發生變更或變相變更,亦不定性喜乐地產生變相轉讓采礦權的後果。故二審法布吉街道院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各股東股份杨金宝比例及出資狀況協議書》實為雙方合作投資或投資權益轉讓協議,有马桥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述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永荣镇性規定,應為有效。吳××、康×主張案涉協議實為采礦權一大劫的轉讓,應為無效,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雖然肖××於2011年10月18日辦理了與大橋砂場實際組織形式不符的個體工商岛石镇戶登記,但該行為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各股東股份比例及出資狀況協議書》的效力以及雙坏帐方當事人合夥投資經營大橋砂場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此,二審據此認定大橋砂場名為肖××個解除陷阱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實為肖××、吳××、康×、周×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書》《各股東股份比例及出資狀況協議書》共同出資經營的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