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1訴鄧某某2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
更新時間:2022-07-30 瀏覽次數: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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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粵高法民二申字第454號
【裁判摘要】受讓人明︼知出讓人未足額出資情形下仍受讓其持有的合夥份額且未約定出讓人補足出資,出讓人不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由於在鄧××1出資不足500萬元的情況下,鄧××2仍同意以528萬元的價格購買其在長興煤礦占有的500萬元合╱夥份額,且雙方在協議中對鄧××1補足500萬元出資的事項亦沒有進行約定,故二審法→院認定鄧××2以528萬元∏的價格購買鄧××1在長興煤礦的合夥份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鄧××1無↙須承擔補足500萬元出資的責任,並無不當。
【裁判摘要】受讓人明︼知出讓人未足額出資情形下仍受讓其持有的合夥份額且未約定出讓人補足出資,出讓人不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由於在鄧××1出資不足500萬元的情況下,鄧××2仍同意以528萬元的價格購買其在長興煤礦占有的500萬元合╱夥份額,且雙方在協議中對鄧××1補足500萬元出資的事項亦沒有進行約定,故二審法→院認定鄧××2以528萬元∏的價格購買鄧××1在長興煤礦的合夥份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鄧××1無↙須承擔補足500萬元出資的責任,並無不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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