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等與張和平等▲人合夥糾紛再審案
文章摘要:
【提示】合夥企業的實際性質與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性質@ 不一致時,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況下應當以︻企業的實■際性質為準。
【裁判摘要】合夥企業的實際性質與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性質不一致時,應當以企業的實際性質為準。企業的對內性與對外性應嚴格區分。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況下,應當以當事人設立企業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企業的性質。
【裁判摘要】合夥企業的實際性質與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性質不一致時,應當以企業的實際性質為準。企業的對內性與對外性應嚴格區分。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況下,應當以當事人設立企業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企業的性質。
文章摘要2:
《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王良等與張和平等人合夥糾紛再審案》,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230頁。
上一篇: 王小飛與張偉◢等退夥糾紛上訴案
下一篇: 楊世宏與黃金華合夥協議糾紛申請再審案